各学院、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:
根据七部委联合发文《发表学术论文“五不准》(科协发组字〔2015〕98号)中关于不准由“第三方”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(第三方”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)的文件精神,自查发现,2016年1月1日至今,存在持期刊以外第三方机构开具的发票(例如润色费、翻译费、修改费等)报销的情况。报销过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,请务必于本周内尽快到计财处退还相关费用,调整项目账。逾期未退、未调的,根据七部委的通知,将被记录严重失信和黑名单,责任自负。今后不再报销期刊以外第三方机构开具的任何发票。特此通知。
计财处、审计处、科技处
2016年12月14日